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7號
- 上訴人
-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祐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良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25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