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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7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7號

上訴人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祐德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上訴人
李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25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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