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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告
柳春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連冠璋律師
被告
大乘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彩雲
被告
龎素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張經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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