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國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隼運動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493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4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