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委任事務所收取金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0號原 告 施麟恩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倩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委任事務所收取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