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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0號

交付委任事務所收取金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0號

原告
施麟恩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告
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倩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委任事務所收取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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