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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清洲林婉昀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0號

上訴人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桂雲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金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57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不爭執之本院106年6月3日第一審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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