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0號
- 上訴人
-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桂雲
- 訴訟代理人
- 張柏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金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57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不爭執之本院106年6月3日第一審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