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馨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裕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宇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03號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