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1號
- 原告
- 兆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卿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被告
- 弘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僑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