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9號上 訴 人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沛穎、斐拉德‧穆拉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0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