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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長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106

年度訴字第16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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