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長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106
年度訴字第16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106
年度訴字第16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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