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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3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3號

原告
展琪國際綜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山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昭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廷宜律師
被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育禎
訴訟代理人
廖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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