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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資產負債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廖欣儀

  • 原告
    陳進益
  • 被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金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69號原   告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被   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資產負債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732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2 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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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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