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06號
- 原告
- 郝明儒
- 訴訟代理人
- 阮文華
- 被告
- 大天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彬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天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