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明揚不銹鋼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美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73,4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