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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0號

原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進亷
被告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祥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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