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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0號

上訴人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被上訴人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2,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547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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