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8號
- 原告
- 謝玫儀
- 被告
- 采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856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