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 告 謝玫儀 被 告 采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856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