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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李悌愷呂麗玉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陳盈凱、林清騫

  • 原告
    國軍臺中總醫院法人
  • 被告
    王芳英王振峰羅元暉張巨成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宇善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益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國軍臺中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盈凱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王芳英 王振峰 羅元暉 張巨成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宇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ng Uk Yi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詹益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上訴人國軍臺中醫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51,481元,應徵裁判費251,112元。 二、上訴人王芳英、王振峰、羅元暉、張巨成、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宇善有限公司、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訴訟標的金額為52,954,443元,應徵裁判費717,072元。 三、上開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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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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