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國軍臺中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凱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芳英
- 即被告
- 王振峰
- 即被告
- 羅元暉
- 即被告
- 張巨成
- 即被告
-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清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宇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ang Uk Yi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益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上訴人國軍臺中醫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51,481元,應徵裁判費251,112元。
二、上訴人王芳英、王振峰、羅元暉、張巨成、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宇善有限公司、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訴訟標的金額為52,954,443元,應徵裁判費717,072元。
三、上開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