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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悌愷呂麗玉江奇峰

上訴人
即原告國軍臺中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盈凱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芳英
即被告
王振峰
即被告
羅元暉
即被告
張巨成
即被告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上訴人
即被告
宇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ng Uk Yi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詹益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上訴人國軍臺中醫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51,481元,應徵裁判費251,112元。

二、上訴人王芳英、王振峰、羅元暉、張巨成、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宇善有限公司、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訴訟標的金額為52,954,443元,應徵裁判費717,072元。

三、上開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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