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李悌愷、呂麗玉、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陳盈凱、林清騫
- 原告國軍臺中總醫院法人
- 被告王芳英、王振峰、羅元暉、張巨成、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宇善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益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國軍臺中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盈凱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王芳英 王振峰 羅元暉 張巨成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宇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ng Uk Yi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詹益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上訴人國軍臺中醫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51,481元,應徵裁判費251,112元。 二、上訴人王芳英、王振峰、羅元暉、張巨成、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宇善有限公司、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訴訟標的金額為52,954,443元,應徵裁判費717,072元。 三、上開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巫偉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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