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 原 告 海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福瑞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吳美智 被 告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嘉南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寬詠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0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調查,或由雙方補充陳述: ㈠系爭承攬契約即報價單第2 條約定:「工程款全額的80%依完工比例(參照附件2 :施工進度比例表),以月結方式向貴公司請款,敝司於每月5 日前提供資料向貴公司請領上月之工程款,貴司應於每月15日前給付次月8 日到期之支票…」,該所稱「依完工比例以月結方式請款」,原告有何補充陳述? ㈡被告抗辯原告代購的五金另料,應證明已經使用完畢,原告有何補充陳述?如有未使用完畢部分,是否應予扣除? ㈢依證人郭佳林證述,五金另料代購部分,尚應區分不同材質或材料的更換,以及全新的五金另料,則依卷內事證,如何區分?兩造有何補充陳述? ㈣被告抗辯原告溢領款項部分,有無扣除追加工程原告施作的部分?如未予以扣除,則扣除後所抗辯原告溢領的款項為何? ㈤被告抗辯原告所提出原證16之計算金額,其中編號5 、10計算有誤,與請款單不符,原告則陳稱此部分是屬於追加款項,但又與所提出原證9 、10所示追加的金額略有出入,其原因為何?兩造有何補充陳述? ㈥被告抵銷之抗辯部分,原告有何補充陳述? 二、兩造應於20日內交換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