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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
原   告
海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福瑞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吳美智
被   告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嘉南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寬詠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0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調查,或由雙方補充陳述:

㈠系爭承攬契約即報價單第2 條約定:「工程款全額的80%依完工比例(參照附件2 :施工進度比例表),以月結方式向貴公司請款,敝司於每月5 日前提供資料向貴公司請領上月之工程款,貴司應於每月15日前給付次月8 日到期之支票…」,該所稱「依完工比例以月結方式請款」,原告有何補充陳述?

㈡被告抗辯原告代購的五金另料,應證明已經使用完畢,原告有何補充陳述?如有未使用完畢部分,是否應予扣除?

㈢依證人郭佳林證述,五金另料代購部分,尚應區分不同材質或材料的更換,以及全新的五金另料,則依卷內事證,如何區分?兩造有何補充陳述?

㈣被告抗辯原告溢領款項部分,有無扣除追加工程原告施作的部分?如未予以扣除,則扣除後所抗辯原告溢領的款項為何?

㈤被告抗辯原告所提出原證16之計算金額,其中編號5 、10計算有誤,與請款單不符,原告則陳稱此部分是屬於追加款項,但又與所提出原證9 、10所示追加的金額略有出入,其原因為何?兩造有何補充陳述?

㈥被告抵銷之抗辯部分,原告有何補充陳述?

二、兩造應於20日內交換書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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