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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
上 訴 人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寬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5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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