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3號
- 原告
- 彭菊玫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被告
- 國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李奎
- 訴訟代理人
- 翁財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主文欄第2、3行、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一之第(一)項第2行、第(二)項第3行有關「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