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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5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3號

原告
彭菊玫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告
國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李奎
訴訟代理人
翁財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主文欄第2、3行、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一之第(一)項第2行、第(二)項第3行有關「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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