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81號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208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本訴及反訴)為新臺幣220萬0029元【即 1547210+652819=22000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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