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81號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松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達紡織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208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2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