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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號

原告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告
台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7 年3 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上午10時0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中關於抵銷抗辯之法律關係係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即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109 重上字第75號判決及本109年8 月6 日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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