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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139號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告
億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即陳森江
被告
陳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綜合授信總約定書第13條已載明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綜合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背面),且原告總行係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乙節,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與前開合意管轄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億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2月15日邀同被告陳建安即陳森江與陳正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及綜合授信總約定書,並約定被告億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6年2月15日起至109年2月15日止,利息按原告季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08加計年利率百分之4.8(即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並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億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6年6月15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1,454,740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陳建安即陳森江與陳正吉均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億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陳建安即陳森江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陳正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陳稱:被告陳正吉係連帶保證人,乃積極向原告公司商討就連帶保證人負擔80萬元免除保證責任,其他不足額部分由主債務人即被告億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陳建安即陳森江負責清償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綜合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帳卡明細單、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等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億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陳建安即陳森江與陳正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詎被告億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借得該筆款項後,自106年6月15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1,454,740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借款債務,且被告陳建安即陳森江與陳正吉均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清償上開借款債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陳正吉所辯前情,尚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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