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