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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09號

給付出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文爵王怡菁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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