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8號
- 上訴人
- 純合化工理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錫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