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蔡佳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啟年即四季香臭豆腐商行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3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上訴利益1,000,000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840,000 元=1,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