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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

上訴人
被告
元鴻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達立
兼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黃秀琴

       郭黃秋華

       黃琇盈

       黃金明

       黃文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504元【即3200元×1226.72平方公尺=3925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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