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鴻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達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秀琴 郭黃秋華 黃琇盈 黃金明 黃文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504元【 即3200元×1226.72平方公尺=3925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