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1號
- 原告
- 張峰瑞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漢青律師
- 被告
- 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士豪
上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3號確認監事身分不存在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監事身分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及該案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