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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駿奇營造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李欣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2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上訴人2人延至民國107年1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發戳章日期可憑,足徵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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