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駿奇營造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李欣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2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上訴人2人延至民國107年1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發戳章日期可憑,足徵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