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奇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欣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2人,此有 卷附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上訴人2人延至民國107年1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發戳章日期可憑,足徵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