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41號
- 原告
-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峰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 被告
- 嘉怡包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房宗儀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廷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8月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8月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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