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7號上 訴 人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工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