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0號
- 原告
- 山水蜂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堂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追加馮小非為被告,併追加請求登報道歉,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請求被告馮小非與其他被告連帶將系爭網頁移除,併請求登報道歉,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