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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0號

回復名譽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告
山水蜂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堂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追加馮小非為被告,併追加請求登報道歉,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請求被告馮小非與其他被告連帶將系爭網頁移除,併請求登報道歉,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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