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 告 山水蜂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堂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追加馮小非為被告,併追加請求登報道歉,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請求被告馮小非與其他被告連帶將系爭網頁移除,併請求登報道歉,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