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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9號

原告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
被告
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喜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複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00號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00號事件業於民國108年8月9日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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