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9號 原 告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被 告 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喜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複 代 理 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00號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00號事件業於民國108年8月9 日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