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鄭舜元

  • 當事人
    蕭玲如張榮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02號 原   告 蕭玲如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張榮吉(即張竹宗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瑜(即張竹宗之承受訴訟人) 張奕騰(即張竹宗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真(即張竹宗之承受訴訟人) 張中明 張宜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   告 張金錫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張逢資 徐彩珍  原住5 DALE PLACE NORTH ROCKS NSW 2 張智勝  原住5 DALE PLACE NORTH ROCKS NSW 2 張書豪  原住BLOCK 21,#05-133 QUEEN'S CLOSE 張瑜凌  原住5 DALE PLACE NORTH ROCKS NSW 2 張瑋修  原住5 DALE PLACE NORTH ROCKS NSW 2 張耀鍾 張芳語 張寬裕 白景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芳 被   告 陳秋田 陳秋臨 王志誠 張秀屘 林金隆 王偉傑 呂威霖 上 一 人 參加訴訟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劉育銓 被   告 林耀棋 莊秀珍 智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玲如 被   告 彭千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張竹宗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榮吉、張家瑜、張奕騰、張惠真為張竹宗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2日宣判,判決書正本於同 月15日送達被告張竹宗後,被告張竹宗於同月25日死亡,經原告於108年4月10日具狀聲明由被告張竹宗之繼承人張榮吉、張家瑜、張奕騰、張惠真承受訴訟,此有判決書正本、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90至199、205頁)、民事陳報暨聲明承 受訴訟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原告聲明由張榮吉、張家瑜、張奕騰、張惠真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張榮吉、張家瑜、張奕騰、張惠真為張竹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國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