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許純純 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律師 被 告 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林佳生 被 告 樂活行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強 訴訟代理人 陳信男 吳啓民 受告知訴訟 人 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联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提 出被證14、16之完整影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