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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告
許純純
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律師
被告
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林佳生
被告
樂活行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強
訴訟代理人
陳信男
訴訟代理人
吳啓民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訴訟代理人
人 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联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被證14、16之完整影本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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