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王巧倫 被 告 真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第7條第7項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不履行本契約致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前開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影本1份在卷可稽,足見兩造曾約定就系 爭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無誤,則本院就系爭清償借款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真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安公司)、高連慶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真安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6日偕被告高連慶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書,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額度內委請原告開 發即期信用狀,而本契約項下每筆即期信用狀之匯票,被告真安公司得於原告同意後,委請原告墊款償付前開即期匯票票款或承兌匯票票款,開狀最後期限至106年6月10日止。利息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78%計算(合計年利率4.0%) ,目前依約調整為3.85%【即定儲利率指數為1.07%,加上年息2.78%】,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 還本或付息者,除仍依本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金額照本項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上開標準加倍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真安公司自105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迭經原告催討無效,尚積欠原告共計本金355萬9311元及 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上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約定書、綜合歸戶查詢、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國內匯款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催告通知函暨郵件收件回執、公司變登登記事項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真安公司等二人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足堪信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4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按,本契約項下每筆即期/遠期信用狀之匯票,立約人如未 於即期匯票提示或承兌匯票到期日之前將匯票票款交存貴行時,立約人得於貴行同意後委請貴行逕行墊款用以償付前開即期匯票票款或承兌匯票票款,上述墊款即為立約人向貴行之借款。1.本項借款之清償期:立約人委請貴行墊款用以償付即期信用狀下即期匯票之借款,其借款日期在本契約第1 條開狀最後期限後仍得辦理,但每筆借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0天,其實際到期日依貴行通知之到期日為準;2.本項借 款利率利息之計付:利息按貴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78%(即年息4.0%,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嗣後貴行調 整上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息,惟目前借款利率為3.85%);3.本項借款還款方式及違約金 之計付標準:於借款期間屆滿前,借款人應一次或分次將借款本金還清,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本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照本項約定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上開標準,加倍計付。又 立約人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拒絕承兌、付款時,貴行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兩造間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書第6條第1款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連帶保證債務不過保證人喪失先訴及檢索抗辯權,仍不失為保證債務之一種。最高法院著有45年台上字第1426號、44年台上字第1182號判例可參。 ㈢經查,本件被告真安公司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四筆:①申請時間:105年8月30日、金額:77萬7000元、受益人:高福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高福公司);②申請時間:105年9月8日、金額:96萬6945元、受益人: 城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城偉公司);③申請時間:105年10 月7日、金額:123萬1650元、受益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塑公司);④申請時間:105年 10月5日、金額:61萬5825元、受益人:城偉公司。原告亦 分別於105 年9月5日、105年9月13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17 日將前開金額以轉帳匯款方式支付予高福公司、 城偉公司、台塑公司,扣除被告真安公司前已繳付之本息,被告真安公司尚欠本金餘額355萬9311元,以及應負擔之利 息及違約金,而被告真安公司於105年12月5日起未依約繳息,故本件被告真安公司之上開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已屆清償期,而被告高連慶擔任被告真安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被告高連慶自應就上開借款本金、遲延利息、違約金與被告真安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新臺幣/元): ┌──┬─────┬─────┬────┬─────┬───┬──────┬──────┬──┐ │編號│ 額度金額 │ 撥款金額 │償還本金│請求金額 │利 率 │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備註│ │ │ │ │ │ │ │(起算日至清│(起算日至清│ │ │ │ │ │ │ │ │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 │ │ │ │ │ │ │ │ │6個月以內, │ │ │ │ │ │ │ │ │ │按利率之10% │ │ │ │ │ │ │ │ │ │計付;逾期在│ │ │ │ │ │ │ │ │ │6個月以上, │ │ │ │ │ │ │ │ │ │按利率之20% │ │ │ │ │ │ │ │ │ │計付) │ │ ├──┼─────┼─────┼────┼─────┼───┼──────┼──────┼──┤ │ 1 │ │ 310,800 │ 257,914│ 52,886 │3.85% │106年1月12日│106年2月13日│ │ ├──┤ 777,000 ├─────┼────┼─────┼───┼──────┼──────┼──┤ │ 2 │ │ 466,200 │ 386,870│ 79,330 │3.85% │106年1月12日│106年2月13日│ │ ├──┼─────┼─────┼────┼─────┼───┼──────┼──────┼──┤ │ 3 │ │ 386,778 │ │ 386,778 │3.85% │106年1月12日│106年2月13日│ │ ├──┤ 966,945 ├─────┼────┼─────┼───┼──────┼──────┼──┤ │ 4 │ │ 580,167 │ │ 580,167 │3.85% │106年1月12日│106年2月13日│ │ ├──┼─────┼─────┼────┼─────┼───┼──────┼──────┼──┤ │ 5 │ │ 492,660 │ │ 492,660 │3.85% │106年1月12日│106年2月13日│ │ ├──┤ 1,231,650├─────┼────┼─────┼───┼──────┼──────┼──┤ │ 6 │ │ 738,990 │ │ 738,990 │3.85% │106年1月12日│106年2月13日│ │ ├──┼─────┼─────┼────┼─────┼───┼──────┼──────┼──┤ │ 7 │ │ 491,400 │ │ 491,400 │3.85% │106年1月12日│106年2月13日│ │ ├──┤ 1,228,500├─────┼────┼─────┼───┼──────┼──────┼──┤ │ 8 │ │ 737,100 │ │ 737,100 │3.85% │106年1月12日│106年2月13日│ │ ├──┼─────┼─────┼────┼─────┼───┼──────┼──────┼──┤ │合計│ 4,204,095│4,204,095 │ │ 3,559,31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