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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 原   告 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被   告 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依原證 一銷售合約書記載本件標的物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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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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