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林世民
- 當事人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原 告 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被 告 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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