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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原告
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原告
富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陳秋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永順公司)、富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聚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分別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新台幣(下同)1,974,798元、2,866,434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毋須繳納裁判費,惟原告富永順公司、富聚公司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具狀擴張後請求金額依序為2,025,898元、3,321,548元,有該擴張聲明狀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富永順公司、富聚公司應重新核定為2,025,898元、3,321,54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21,097元、33,967元,扣除原起訴免徵裁判費部分,原告富永順公司、富聚公司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5元、4,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富永順公司、富聚公司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95元、4,5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富永順公司、富聚公司擴張請求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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