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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尚宏
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29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7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之不變期間於107年11月19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年11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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