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展煜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9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7 萬6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