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展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9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7 萬6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