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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第益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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