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宏鼎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濬紘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原告
-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忠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被告
- 郭春寶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价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祐偉律師
上列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如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將其對相對人即被告郭春寶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352萬元,讓與聲請人宏鼎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爰聲請代相對人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郭寶春借款債權讓與協議為證,茲因相對人郭寶春不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承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