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宏鼎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聯合晶體科技股份
- 原告
-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卓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郭春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