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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宏鼎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聯合晶體科技股份
原告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卓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郭春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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