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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太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合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盈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47,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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