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04號 上 訴 人 張漢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雅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3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