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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8號

原告
飛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汝倫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
被告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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