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8號原 告 飛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汝倫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 被 告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10時, 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