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91號上 訴 人 欣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熙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興百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9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