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91號
- 上訴人
- 欣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熙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興百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