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鑫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水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文秀等人間確認鄰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28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