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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鄰地通行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
    邱水枝

  • 原告
    鑫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鑫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水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文秀等人間確認鄰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286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 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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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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